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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脸洗出近五十万元索赔案

2000-04-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单祖国)“洗脸”这种最简单的日常行为居然洗出了一个50万元索赔官司。日前,一名以收购破烂为生的男子在事隔5年后再次将一家化工厂告上法庭。

1995年4月13日,以走街串巷收购破烂为生的支国柱到北京市红星化工厂内购买废桶,之后,支国柱到宣传栏墙后的一只蓝色塑料桶前洗脸。本以为桶内是盛接的雨水,谁知一洗脸就火辣辣地灼疼。闻讯赶来的工人只见支国柱脸和手冒着白烟,散发出呛人的焦臭味。经诊断,其双眼、面部及双手化学性烧伤,丧失劳动能力90%。支国柱几经角膜移植手术仍未有好转,面部严重扭曲变形。

根据执法部门的调查,该蓝色塑料桶内所盛的液体为甲酸制剂。

事后,化工厂替支国柱支付了11678.24元医药费。支国柱于1998年12月治疗终结后诉至大兴县法院,要求化工厂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万余元。

对此要求,化工厂方面表示不同意,认为支国柱未请示工厂任何人而擅自动用厂内铸有“蚁酸”字样的塑料桶,且其本人应闻到桶内液体的呛人气味却仍用它洗脸,因而对其造成的伤害,支国柱本人要负主要责任,与工厂无关,何况工厂已向其支付了医药费。

根据双方质证和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示的相关鉴定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厂疏于管理,未将盛有化学危险品甲酸的塑料桶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违反了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规定,因而要对造成支国柱洗脸烧伤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原告支国柱擅自动用工厂内物品,且疏忽大意,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红星化工厂赔偿支国柱各项费用15万余元。

支国柱今年3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厂再次赔偿9666.51元后续治疗费,这样,两次诉讼索赔费近50万元。但化工厂明确表示,此案已赔偿完毕,没有商量的余地。

3月29日,大兴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裁决:化工厂被判赔偿支国柱的双眼因烧伤引起并发症所花费的后继治疗费2330元,同时,支国柱的其它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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